4楼proekey
然而“精英”们故意不提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:个人破产——如果地震导致灾民倾家荡产,一贫如洗,那就完全符合“个人破产”的条件,完全有资格通过“个人破产”免除还债责任。——这可是“国际惯例”,凭什么不能在这里“国际接轨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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幽浮回:
你对个人破产理解太狭隘:
1、最严厉的,是新加坡:
个人申请破产,符合条件的,法院宣布为穷人:可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;还清债务以前,不得接受任何人资助不用于还债而住好房、开好车、高消费,否则破产者就是犯罪进监狱!
2、一般国家是:
破产者维持一般生活水平前提下,多余财产用于清偿债务;以后多余收入在一定年限内首先用于清偿债务;未经债权人同意,以后一定年限内不得拥有若干财产。
只是喘口气而已。
例如:
法院拍卖房贷者100平方米房子或其重建款多余价值——还给贷款银行、贷款银行出钱为房贷者租赁50平米次房;房贷者以后还要偿还其余贷款及其利息、银行代为租赁房屋的租金。
不是象你想象那样烂账一笔勾销自逍遥——没有经济秩序的社会必然是动乱的社会。